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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提綱
              發布時間:2021-05-28 09:55: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5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11日正式實施?!睹穹ǖ洹饭?/span>71260條、10萬多字,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

              一、歷史背景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系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F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12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偟?/span>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平,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和出臺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二、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志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新中國成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斗,成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隨著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而形成并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系統總結制度建設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僅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民法通過確立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民事總則制度,確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分則制度,來調整各類民事關系。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是保證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基礎性法律規范。編纂民法典,就是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于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以法治為基礎、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受法治規則調整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我國民事主體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規范民事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調整各類財產關系的物權制度,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合同制度,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制度,都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規范和行為規則。同時,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范已經滯后,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于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1.于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2.關于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并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

              3.于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同時,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

              4.于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

              5.關于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編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有:

              1.于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2.于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并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3.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分編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紤]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與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三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4.關于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具體規則。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

              5.關于占有。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第五分編對占有的調整范圍、無權占有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原物及孳息的返還以及占有保護等作了規定。

              (三)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編3個分編、29章、526,主要內容有:

              1.關于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并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

              2.關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

              3.關于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第四編共6章、51,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2.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并對實踐中社會比較關注的有關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吸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3.于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具體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關于肖像權。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結合司法實踐,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三是從有利于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

              5.于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

              6.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四編第六章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進行了修改。1991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第五編5章、79條,主要內容有:

              1.于一般規定。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2.于結婚。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制度,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關于家庭關系。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F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上贊同。因此,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

              4.于離婚。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三是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5.關于收養。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作了規定,并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六)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

              2.關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3.于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4.于遺產的處理。第六編第四章規定了遺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第七編共10章、95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七編第一章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多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等一般規則。并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于損害賠償。第七編第二章規定了侵害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賠償規則、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等。同時,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二是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七編第三章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網絡侵權責任,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等。同時,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

              4.于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第七編的其他各章分別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四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八)附則

              最后部分“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被替代。因此,草案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時,同步廢止上述民事單行法律。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與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四、貫徹建議

              (一)深入開展《民法典》學習。各級各部門務必要加強《民法典》學習教育,將其作為領導干部會前學法必學內容。領導干部、政法干警、執法人員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要帶頭學習、帶頭遵守、帶頭運用,不斷提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法治水平。

              (二)全面加強《民法典》宣傳。縣委宣傳部、縣依法治縣辦要加強統籌協調,將《民法典》普法宣傳納入“八五”普法規劃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通過組建《民法典》巡回宣講團,舉辦系列《民法典》專題講座、學法考試、知識競賽等活動,推動《民法典》進機關、進企業、進校園、進鄉村、進社區,營造人人遵典、人人學典、人人用典的濃厚氛圍。

              (三)大力推動《民法典》實施。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照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及時修改與《民法典》相抵觸的內容,不斷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多渠道參與社會治理,提升蓬安治理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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